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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企業指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承包的企業,承包方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印發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以及《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政策文件和相關指導意見下,國有企業和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需要配備由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和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師做為總負責人的工程總承包管理團隊進行工程總承包工程建設實施。
為了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培育發展專業化的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而提出推行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走出去”的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承包市場,帶動我國技術、機電設備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進勞務輸出,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師,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整個工程項目運行和管理;建設組織方式由行政方式變成經濟方式;組織方法由分階段、分別管理變為各階段通盤考慮、相互銜接、一體化管理。
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進行整體構思、全面安排、協調運行、前后銜接和系統化管理,符合建設規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能與國際慣例接軌。
具有全面能力:咨詢能力、設計能力、施工能力、采購能力、融資能力、管理能力等。
具有扎實的基礎:包括技術標準體系、管理標準體系、編碼體系和定額體系。
有實力雄厚的人材隊伍:有足夠的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精通商務的復合型人材。
(一)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三)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